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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建材参考:对外资垄断性并购说不

编者按

两会期间,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高声呼吁坚决制止任何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话锋直指一些跨国公司和部分地方政府。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外资的再审视,已经成为政府和产业界共同的思考。在依然坚持引进外资的基本政策下,我们是否该对所有的外资张臂拥抱?外资是如何长驱直入的?国外政府又是如何竖起保护本国产业的壁垒的?我们又该如何防范外资“垄断性”并购?所有的问题向我们袭来,不容回避。

打破跨国公司“垄断性并购”合围

垄断性并购的危害在于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同类竞争者的利益,甚至消灭竞争。垄断如果达到限制甚至是消灭了竞争,将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小则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大则直接危害国家安全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就引进外资战略发表讲话,突出要警惕外资企业的“垄断性并购”,引起强烈反响。

外资企业的“垄断性并购”有哪几种表现形式?他们将会给中国经济带来什么影响?如何防止这种负面影响?《第一财经日报》走访了几位专家,他们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和分析。

垄断性并购的四种形式

从合资到独资,再到大举并购,短短十年,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就经历了三种形式的递进。最近几年,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战略更是体现为“三个必须”——“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

虽然并购并不必然等同于垄断,但当这种并购进行到一定的规模时就会导致垄断的结果。并购不可避免的结果是直接减少竞争者,导致市场集中度增加,从而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限制甚至消灭有效竞争。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上海办事处主任、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费国平认为,如果一个企业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0%以上就是涉嫌垄断。用这个标准来看,在中国的许多行业跨国公司已经形成了垄断之势。

他认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利用跨国并购实现垄断主要有四种形式。第一种是逐步消灭竞争对手的品牌,跨国公司通过控制控股权,改变企业的经营策略,压缩国内相应品牌的生产或者品牌的市场推广。

第二种形式是利用技术控制国内企业成为单一的加工厂,或者严重挤榨国内企业的利润。例如,跨国公司利用“DVD专利使用联盟”,迫使中国的DVD碟机生产企业交了几十亿元的专利费。DVD的核心技术均从国外进口,高额的技术专利费已使国内生产企业被迫退出生产领域,或沦为外资的贴牌生产企业。

第三种形式是抢先制定行业标准,给较为弱势的企业制造障碍。例如国内汽车电子市场份额在很大程度上由德尔福、日本电装、博世这三家占领。而汽车电子方面的行业标准很大一部分被这三家跨国企业控制。很多中国零部件制造商因为生产的产品需要到国外去认证,耽误时间而失去很多机会。

第四种形式则是不计成本与代价收购同类行业,并且收购该行业的上下游企业,取得行业领域的绝对垄断地位。柯达1998年在中国进行的“全行业收购”以及此后3年的独占性发展,都使其牢固地树立了在中国市场的垄断地位,其对中国感光行业的控制也使其他跨国公司难以插足。

垄断性并购带来的影响

目前外资企业之所以在中国的大规模并购不断上演,除了外资企业自身的利益驱动之外,还有一个因素是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和引资额,相信外资企业会对地方国有企业改制、地方经济增长和社会就业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虽然,外资并购有利于地方政府目标的实现,但外资所追求的垄断化和独资化却必然对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损害,尤其是那种在资本、技术和品牌层面全面压制中国企业的掠夺式并购,危害更大。费国平律师认为,垄断性并购的危害在于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同类竞争者的利益,甚至消灭竞争。垄断如果达到限制甚至是消灭了竞争,将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小则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大则直接危害国家安全。

复旦大学的薛求知教授则认为,“垄断性并购”带来的影响不仅适用于外资企业,也适用于内资企业。因此反对“垄断性并购”应该一视同仁,必须尽快建立相应的法规来限制“垄断性并购”的负面影响。

薛求知说,在美国反对“垄断性并购”是同样存在的。在中国加入WTO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要求,就是对外资企业的“垄断性并购”设定了很多限制。他说:“但是这种限制不应该带有太多意识形态方面的色彩,要谨慎行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的张春教授则认为,所谓“垄断性并购”在国内国外都存在,而且不限外资内资。因此要彻底解决“垄断性并购”导致的负面影响,不能只是针对跨国公司,而是要从制度上系统地反对所有“垄断性并购”。

“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并购行为要有一个客观认识,不能太情绪化。”张春说。他认为那些指责外国企业“掠夺性并购”的说法有点夸大其词了,“只要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价市场,而且每一方都有足够的力量去参与竞价购买,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

薛求知教授还指出了另外一个事实,就是那些“垄断性并购”的企业往往不能实现他们的初衷。最明显的例子是柯达对中国胶卷行业的“全行业收购”,由于这个行业的急剧萎缩,这种事实上形成的垄断反而成了一个“沉重的包袱”。

如何应对“垄断性收购”?

几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一致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建立有关法律来反对“垄断性并购”,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在目前国内缺乏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某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可能缺乏法律依据,出台《反垄断法》无疑是解决外资并购的垄断问题的重要方式。

尽管如此,费国平认为,中国目前实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了涉嫌垄断的情形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在目前外资并购仍以审批为条件的前提下,也有可能控制构成垄断性并购的发生。

在许多发达国家,他们已经成立了一些法律来限制并购可能带来的垄断影响。比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美国的《克莱顿法》对于并购可能带来的垄断作了严格规定,欧盟根据“欧盟合并条例”控制对欧盟有影响的企业并购,日本政府也有《禁止垄断法》规范企业并购行为。

不仅如此,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执行的《1950年国防产品法规》第721条款(即“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更是对外资企业的并购作了严格规定。根据这个法案,外国投资委员会有权禁止有损美国国家安全的外资对美国企业的并购,而且可以不经法院审判。

薛求知教授认为,解决“垄断性并购”是一个系统问题,要一起来解决。问题在于要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同时在产业政策方面也要更加完善公平。除此之外,他还认为在中国有必要建立许多“利益集团”,通过利益集团来表达他们的意愿,推动政府立法来保护本地企业的发展。

张春教授认为,现在有很多跨国公司收购中国企业,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许多中国企业在企业融资上处于劣势,没有足够的资本实力。改变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推进资本市场的变革,使内外资企业能够公平竞价。

在产业层面,费国平认为目前国内相关的产业政策对于指导该等行业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对于企业而言,切不可有短视的行为。跨国并购中,跨国公司的优势地位,看似令人满意的价格后面,往往是以品牌的消亡、技术的严格控制、销售渠道和资源的被充分占据为代价的。

因此,中国企业从企业发展战略上,应本着做大做强的目的去发展和谈判,同时也要充分地防范在并购中的风险。在企业的决策权安排、人员安排、销售渠道控制等方面全面地咨询律师等专家的意见,作出详尽的安排。

李德水部分观点:

“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他们对一般国企拼命压价,对好企业不惜高价收购。”

“目前,国际啤酒巨头已把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瓜分得差不多了;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我国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宝洁在中国的公司除上海沙宣是合资企业外,其余9家已全部独资;欧莱雅只用50天就整合了中国护肤品牌‘小护士’;我国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必须坚决制止任何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德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导致收购方产生或强化市场垄断地位的并购行为。加拿大规定,超过两亿美元的并购协议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美国政府和国会对外国并购更是层层把关、多道设防。”

“如果听任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自由发展,中国民族工业的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将逐步消失,国内龙头企业的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和高附加值就可能完全被跨国公司所控制,甚至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体——我国企业特别是一大批骨干企业也将不复存在。在国际产业分工的总体格局中,我们就只能充当打工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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